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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人大站人大公告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细则

( 2006-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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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办事机构工作细则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日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九次主任会议通过,二OO三年三月十八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主任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常委会办公室和法制、经济、民族教科文卫、人事代表办公室是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对常委会负责,为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服务。
    第三条  常委会办事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在常委会主任或分管副主任领导下工作。
    第四条  常委会各办事机构根据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各自的职责范围,制定年度工作要点,并进行年终总结。
    第五条  常委会办公室是常委会的综合办事部门,内设秘书科和行政科,承担综合、协调、服务等工作职能,承办常委会及其机关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
   (一)组织和承办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和其它会议的筹备工作;
   (二)起草、整理、呈报、印发常委会、党组和办公室文件,各种会议纪要、大事记及重要文稿;
   (三)收集和整理人大工作信息,宣传和报道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活动;
   (四)负责协调、联系机关各办事机构的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或配合其它办事机构开展调查研究工作;
   (五)承办机关人事、劳资、岗位责任制,以及文秘、档案管理和保密、安全保卫、后勤服务等日常工作;
   (六)负责机关离退休老干部管理工作;
   (七)负责同县委办公室、“一府两院”办公室及省、市人大常委会的日常工作联系;
   (八)承办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法制办公室是常委会开展法律监督检查,受理来信来访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责:
   (一)起草常委会关于法律监督和法制建设方面的文件、材料;
   (二)负责同“一府两院”和省、市人大常委会对口部门的日常工作联系;
   (三)负责常委会关于法律监督和法制建设方面的工作调查,并向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对“一府两院”提请审议的相关工作报告拟定审议意见;
   (四)审查“一府两院”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五)接待和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诉、控告和检举。重大来信来访问题,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六)组织讨论上级立法草案,并将意见及时上报。属于上级人大对口部门的立法草案,转交相关办事机构办理。
    第七条  经济办公室是常委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检查的办事机构,承办常委会涉及经济方面的工作。主要职责:
   (一)起草常委会关于经济方面的文件、材料;
   (二)负责同“一府两院”和省、市人大常委会对口部门的日常工作联系;
   (三)负责常委会有关经济方面的工作的调查研究,必要时写出调查报告。
   (四)对县政府提请审议的经济方面的工作报告进行初审,起草审议意见;
   (五)督促检查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委会会议关于经济工作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
    第八条  民族教科文卫办公室是常委会负责处理民族、宗教、侨务、外事、旅游、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方面工作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责:
   (一)起草常委会有关本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文件、材料;
   (二)负责民族立法工作。组织开展立法调研,制定立法规划,参与法规草案的起草,修改、征求意见,提请审批等项工作;
   (三)负责同政府相关部门和省、市人大常委会对口部门的联系;
   (四)对政府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相关工作报告进行调查研究,必要时写出调查报告,并起草审议意见;   
   (五)督促检查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委会会议关于相关问题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  人事代表办公室是常委会负责人事任免和代表工作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责:
   (一)起草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方面的文件、材料;
   (二)负责同县委、政府、相关部门和省、市人大对口部门以及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工作联系;
   (三)承办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及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事项,并负责对任命人员的评议工作;
   (四)承办县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和县代表的增补罢免,暂停代表资格等有关事项;
   (五)组织各级人大代表开展视察、调查、检查等活动,承办常委会联系人大代表的组织、服务工作;
   (六)督促协调政府部门认真办理县人代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收集转办闭会期间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十条  本细则自主任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